★介紹
臨沂市公安局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移送的一起涉嫌盜刷銀行卡的案件,涉及金額860萬元。臨沂市公安局在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盜刷資金被黃某權等人多次轉移和清洗,涉嫌洗錢犯罪,隨即對黃某權等人以涉嫌洗錢罪立案偵查并請求反洗錢主管部門予以協(xié)助調查。該案最終由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基本案情
(1)發(fā)案情況
2014年10月,臨沂市公安局接到北京公安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常年居住在新加坡的商人陶某的銀行卡在2014年10月20日被從POS機盜刷860萬元。隨后臨沂市公安局成立了“10·20 特大偽卡盜刷案”專案組,掛牌督辦。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盜資金由黃某權等人進行多次轉移和清洗,涉及洗錢犯罪,隨后向反洗錢主管部門進行通報并請求協(xié)助調查。
(2)反洗錢調查情況
反洗錢主管部門查清了主要犯罪嫌疑人黃某權、梁某文、吳某光、梁某鳳4人在廣州、深圳兩地的開戶以及交易情況,共涉及工商銀行、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興業(yè)銀行、中國銀行5家銀行,調查賬戶11個,交易流水4200余筆,累計交易18960萬元。
(3)偵查情況
黃某權在明知該860萬元系盜刷他人銀行卡贓款的情況下,仍幫助陳某海、伍某福、王某偉等人將盜刷的資金通過地下錢莊羅某進等人的賬戶進行兌換、清洗。2015年5月,公安部門將主要犯罪嫌疑人陳某海、伍某福、王某偉、黃某權等12人抓獲歸案,查扣銀行卡5張、銀聯(lián)POS機3部、手機32部、手提電腦1臺,凍結涉案資金260余萬元。
(4)審理情況
最終,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黃某權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幣244.3萬元予以追繳。
★案例評析
(1)案件資金交易特征
一是作案手段是通過復制受害人銀行卡后用POS機進行盜刷,被盜刷資金通過多個賬戶頻繁轉入、轉出或兌換成港元進行清洗。
二是涉案賬戶較多,資金交易頻繁,金額巨大,以網上銀行和POS機為主要交易方式。
三是資金交易區(qū)域涉及廣東、中國香港等地,主要通過地下錢莊進行洗錢。
(2)案例啟示
一是洗錢犯罪趨于專業(yè)性、團伙性。該案犯罪過程有組織、有預謀,分工明確,形成騙取POS機、偽造銀行卡、盜刷、提現(xiàn)洗錢一條龍的犯罪鏈。
二是POS機業(yè)務客戶身份識別不到位,存在洗錢風險隱患。個別金融機構在POS機辦理過程中,客戶身份識別不到位,風險把控能力極弱,造成犯罪分子冒用他人姓名領取POS機的情況發(fā)生。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