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5件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錢”案件。這是“自洗錢”案件首次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2020年以來,檢察機關起訴洗錢犯罪案件數(shù)量保持快速上升態(tài)勢。今年1月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以洗錢罪提起公訴共計1462人,同比上升142.5%。
這5件典型案例揭示了各種形態(tài)的洗錢手段,明確了對洗錢犯罪法律適用中部分疑難問題的處理意見。
五、馮某才等人販賣毒品、洗錢案
馮某才,男,2006年因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2021年3月至4月,經(jīng)纏某超介紹,馮某才兩次將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點出售給他人。馮某才每次收取纏某超等人的毒贓后,通過微信轉賬將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贓轉給其姐姐馮某,三次轉賬金額合計8850元。
2021年10月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伊寧縣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馮某才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五千元;以洗錢罪判處馮某才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該案件的重要意義:對上游犯罪人員的自洗錢行為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據(jù)反洗錢形勢任務作出的重大調(diào)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