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資者:
投資有風險。當您進行期貨投資時,可能獲得投資收益,但同時也面臨著投資風險。您在通過居間人介紹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之前,請仔細閱讀本風險警示書,認真考慮投資存在的各項風險因素,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并謹慎做出決策。您應當知曉以下條款:
(一) 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員工:居間人獨立于期貨公司和投資者之外,是為投資者提供與期貨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提供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的機構和自然人。
(二)居間人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可以根據(jù)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1.向期貨公司介紹投資者,并促成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2.向投資者介紹期貨公司的基本情況;
3.向投資者介紹期貨投資的基本常識包括但不限于開戶、交易、追加保證金、強行平倉、資金存取等;
4.向投資者介紹與期貨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自律規(guī)則和期貨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
5.向投資者傳遞由期貨公司統(tǒng)一提供的公司宣傳推介材料;
6.中國期貨業(yè)協(xié)會認定的其他活動。
(三)居間人應堅持投資者利益優(yōu)先原則,在投資者與我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1)居間人應當全面了解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目標、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流動性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對投資者的投資能力進行鑒別,將合格的投資者介紹給期貨公司。
(2) 居間人應當如實向投資者告知居間身份,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投資者、居間人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隱瞞期貨投資的風險或者故意夸大期貨投資的收益,不做不實、誤導的廣告與宣傳,不進行欺詐活動。
(四) 除本公司統(tǒng)一對外提供的期貨類研發(fā)報告及有關信息外,居間人向您闡述的與期貨交易相關的行情分析及建議均代表其個人觀點。您與居間人私下簽訂的所有協(xié)議僅代表您個人行為,與本公司無關。
(五)若居間人向客戶提供代客理財、獲利保證、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訂立有關委托下單或者收益分成等任何約定等非法違規(guī)活動,本公司并不承擔法律責任。
(六)居間人嚴禁出現(xiàn)下列行為:
1.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融資;
2.接受投資者委托,代理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或者代理投資者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3.為投資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以期貨公司員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yè)務,擅自印刷和發(fā)放宣傳資料,以及向投資者發(fā)出容易使其對居間人身份產生誤解的其它信息;
4.虛構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
5.隱瞞重要事實或進行誤導性陳述,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傳投資業(yè)績,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或者共擔風險的承諾,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
6.為投資者介紹代理人代其進行期貨交易;
7.要求期貨公司支付與居間合作無關的費用;
8.開展超過居間合同約定合作范圍的居間活動;
9.委托他人代理其開展居間活動;
10.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shù)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
11.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